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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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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控制新的污染源,我国实行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发布,强化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在认真研究相关技术资料,对环保治理措施、环境敏感点、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调查后,根据项目环评文件中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10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等。

 

业主需提供资料清单

  1.环评资料;

  2.环评批复;

  3.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告(含现有生产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4.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标明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厂界和厂界周围环境情况);

  5.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

  6.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等。

 

服务类型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调查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报告表。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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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环评报告表验收在业主资料完全提供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工作,环评报告书验收在业主资料完全提供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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