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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
▲服务内容
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提供第三方“专家会诊隐患排查”技术服务服务。重点排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风险分级情况进行复核,指导和督促企业治理重大隐患。
对各类企业、园区或政务管辖机构的现场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出具隐患排查报告、评级报告及相关的整改措施,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服务流程